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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德友诉陈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德友,陈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68号申请人:徐德友,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陈桂林,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人徐德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桂林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徐德友提供徐永金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的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德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桂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以600,000.00元为限。二、对申请人徐德友提供的担保财产,徐永金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500.00元,由申请人徐德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