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建设与杨文极、梁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设,杨文极,梁洪丽,杨清结,陈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987号原告:郭建设,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杨文极,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梁洪丽,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杨清结,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秋婷,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郭建设与被告杨文极、梁洪丽、杨清结、陈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郭建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文极、梁洪丽、杨清结、陈秋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建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文极、梁洪丽、杨清结、陈秋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设撤回对被告杨文极、梁洪丽、杨清结、陈秋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设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洪佩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