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40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米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