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夏正涛与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涛,张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084号原告:夏正涛,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军,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夏正涛与被告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夏正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夏正涛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正涛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夏正涛负担。审判员 陈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费东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