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甘加奎与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加奎,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987号原告:甘加奎,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港市西江产业园东区2号。法定代表人:苏宏金,董事长。原告甘加奎与被告广西新大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甘加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加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