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执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冒锦芳与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锦芳,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016号申请执行人冒锦芳,女,194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原桃园镇)天堡村16组。法定代表人冒亚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冒锦芳申请执行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冒锦芳借款302000元。二、驳回原告冒锦芳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5元,其他费用260元,合计3175元,由被告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由魏晓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2000元,案件受理费3175元,执行费4478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以解决本案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依法对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村16组厂房和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在本次拍卖款中,申请执行人冒锦芳分配到36621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到位36621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