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余方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方伟,汪伯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51号申请人余方伟,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汪伯华,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余方伟与被申请人汪伯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余方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余方伟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