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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向常华、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常华,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向常华,男,生于1958年4月4日,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县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孙家港村。法定代表人:方学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向常华与被执行人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4654564.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