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英与李春霞、张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英,李春霞,张德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482号之一申请人:冯英,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李春霞,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张德奎,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英与被申请人李春霞、张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春霞的工资、奖金及福利40000元、张德奎的公积金3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冯英愿以其自有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5月起,每月保留被申请人李春霞的工资收入1000元,对其每月超出部分的工资收入、奖金及福利等收入全部予以扣留,至扣满40000元为止。二、扣留被申请人张德奎在珙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三、查封申请人冯英愿所有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冯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