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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丽玲与杨北平、谭桂秀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玲,杨北平,谭桂秀,杨景喻,杨颜宁,杨依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763号原告宋丽玲,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杨北平,男,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祁东县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谭桂秀,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杨景喻,男,200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杨颜宁,女,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理人雷某,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杨依林,女,200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理人伍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祁阳县。原告宋丽玲诉被告杨北平、谭桂秀、杨景喻、杨颜宁、杨依林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宋丽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丽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宋丽玲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龙审 判 员  袁 晖人民陪审员  熊六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欣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