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194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电影制片厂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8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张 婧代理审判员 梅佩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