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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杨世全、姚玉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杨世全,姚玉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924号原告李涛,男,汉族,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杨世全,男,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姚玉英,女,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官塘村天府金融谷18号。负责人刘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杨世全、姚玉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