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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志群、李名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群,李名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胡志群,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李名海,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职工,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群与被执行人李名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名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名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名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茂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