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吴广成与许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成,许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20号原告:吴广成,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君,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日平,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吴广成与许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吴广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广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广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吴广成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