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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吴广成与许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成,许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20号原告:吴广成,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君,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日平,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吴广成与许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吴广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广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广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吴广成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