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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覃诗杰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诗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11号罪犯覃诗杰,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诗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覃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覃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诗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诗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财产刑。监狱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诗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