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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龙某1与龙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1,龙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990号原告:龙某1,女,汉族,1940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2,女,汉族,1951年12月8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龙某1与被告龙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袁玉容遗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被告的母亲袁玉容因病去世,生前遗留望江县东门街25号房产。因遗产继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依法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具体明确,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伟审 判 员  刘友宝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慧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