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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陈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陈小华,江西省萍乡市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负责人:龙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贤,该行职工。被告:陈小华,女,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江西省萍乡市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西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1133250E。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被告陈小华、江西省萍乡市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姚富良审 判 员  祝光杜审 判 员  黄佳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