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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1528号原告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百炼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傅克序。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陈英文。原告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浩诚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