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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林与岑福国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岑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75年9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5223271975********。被执行人:岑福国,男,1982年4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身份证号码:5223271982********。关于杨林诉岑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林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岑福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岑福国未能如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岑福国已经外出务工,具体行踪不详,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岑福国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杨林可另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岑福国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林的债务为92350元。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岑福国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杨林可另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王建琼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