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祖某与何勤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何勤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912号原告:祖某,女,2007年7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新源县。法定代理人:阿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何勤学,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23-26层。负责人:吴铁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业,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新疆新源县。原告祖某诉被告何勤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祖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某被告何勤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被告何勤学负担。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