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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安宁市某某管理局与安宁某某火锅店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宁某某管理局,安宁某某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8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安宁某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局局长。地址: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某某火锅店地址:安宁市。2017年4月6日,本院收到安宁某某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于2016年7月20日送达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XX号)。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对已生效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X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申请书中对两个行政行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所申请的X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为当事人设定了新的行政法上的义务,且该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诉讼法定期间,未为当事人设定救济途径,该行政行为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安宁某某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亚洲审 判 员  文 勇代理审判员  普凤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子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