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韩书文、刘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书文,刘树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书文,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英栋,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涛,石家庄市平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全,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石家庄市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韩书文与被上诉人刘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1、上诉人上诉称争议的地是自家的承包地,有承包经营证为证,否认与被上诉人刘树全的0.6亩一块换上诉人3块地,特别是还包括自家���议之地的事实。只承认自己是用两块(0.08亩和0.07亩)与同村王建国兑换来的地换的被上诉人的南桃园的地,该地经一审法院测量不足2分(1.6分地),不存在亩数之差。被上诉人在二审答辩状中也承认是上诉人用两块地与自己换地,只是分亩数不一致。故应予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各用了几块地进行换种的?是否包括争议之地?2、庭审时当事人双方及部分证人均称发大水时冲了上诉人一部分地,到底冲了多少,是否影响所换地的亩数,应测量一下所换地的具体分亩数。3双方换地时无文字协议,那么有无中间人或见证人应查证落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自27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书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湘英审判员 刘俊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