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执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郑风平、邵燕珠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郑风平,邵燕珠,兴化市粮食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中执字第01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封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监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风平,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燕珠,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化市粮食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宗亮,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郑风平、���燕珠、兴化市粮食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兴化市,且被执行人郑风平、邵燕珠有多起案件被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郑风平、邵燕珠、兴化市粮食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