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毛德委、孟庆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德委,孟庆梅,毛德委,孟庆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德委,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生,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张娥,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毛德委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梅,女,汉族,1962年9月26日生,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友民,男,汉族,1961年7月6日生,住址同上。系孟庆梅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毛德委因与被上诉人孟庆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德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孟庆梅自己承担起恶意挂床治疗和无关检查的支出;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孟庆梅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孟庆梅没有治疗的必要性,在医院人为挂床扩大支出。2、一审误工费计算适用标准错误,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数额明显偏多,护理费、营养费不应认定。孟庆梅为农村居民,误工费应按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10853元的可支配年收入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应按两天计算。孟庆梅经多次检查,确认没有受伤,不需要支付护理费和营养费。3、从2016年7月2日到23日共计18天,孟庆梅没有用药记录,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孟庆梅辩称:事故发生后,孟庆梅去医院检查确认有病后才住的院,医生没有让出院,说如果出院出现什么问题后果自负,孟庆梅才没有敢出院。孟庆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毛德委赔偿孟庆梅医疗费431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480元、误工费1896.96元、护理费2004.24元、交通费240元、拖车费500元等共计10158.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30日14时30分,毛德委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通许县四所楼镇后毛庄村北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在路边停放的孟庆梅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坐在三轮车上休息的孟庆梅受伤。事故经通许县公安交通大队认定,毛德委负全部责任,孟庆梅无事故责任。当日,孟庆梅入通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7月23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317.18元,其中毛德委垫付1400元。期间7月2日、7月4日、7月6日、7月7日、7月8日、7月10日、7月11日、7月12日、7月13日、7月14日、7月15日、7月16日、7月17日、7月18日、7月19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3日均无用药记录,孟庆梅在其亲友家暂住。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孟庆梅支付拖车费5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毛德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庆梅无事故责任,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则对孟庆梅的合理合法损失,毛德委应予以赔偿,即应赔偿孟庆梅医疗费417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天×6天)、营养费120元(20元/天×6天)、误工费474.23元(28849元÷365天×6天)、护理费501.07元(30482元÷365天×6天)、交通费60元、拖车费500元,共计5715.16元,扣除已垫付部分1400元,毛德委还应赔偿4315.16元。对孟庆梅无用药记录、未实际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毛德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孟庆梅各项损失共计4315.16元;二、驳回孟庆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孟庆梅承担4元,毛德委承担50元。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依法应受到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交通事故的认定情况,毛德委负事故全部责任,孟庆梅不负事故责任。故孟庆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等损失,毛德委应予以赔偿。一审判决关于孟庆梅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计算标准适用正确,认定治疗天数和相关损失数额合理。毛德委关于孟庆梅没有治疗的必要性,误工费计算适用标准错误,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数额明显偏多,护理费、营养费不应认定等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毛德委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由上诉人毛德委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鲍焕英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艺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