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汇丰舞台灯光音响商店与被告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大庆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汇丰舞台灯光音响商店,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大庆职业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4464号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汇丰舞台灯光音响商店,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营者:李秀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马宗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职业学院,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恒,该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军,男,大庆职业学院生活服务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汇丰舞台灯光音响商店与被告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大庆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汇丰舞台灯光音响商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汇丰舞台灯光音响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汇丰舞台灯光音响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计1279元,由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汇丰舞台灯光音响商店负担。审 判 长 黄庆宇人民陪审员 吴 昊人民陪审员 田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