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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竭某某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竭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竭某某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蕴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