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恢执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蒋志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恢执02号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程丽。被执行人蒋志勇,男,农民,汉族。本院在执行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蒋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执行人蒋志勇于2015年12月14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侣松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