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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恢执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蒋志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恢执02号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程丽。被执行人蒋志勇,男,农民,汉族。本院在执行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蒋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执行人蒋志勇于2015年12月14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侣松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