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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王��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王悦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法定代表人:贾卫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悦友,男,1966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与王悦友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均有权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非只有劳动者。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选择权,而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选择权。被上诉人未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鄂劳人仲字(2015)第445号仲裁裁决已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审裁定本案移送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