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474号原告:李杰,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住所地:万荣县城。负责人:王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淡晓岩,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强,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干部。原告李杰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杰承担。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薛桂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