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李济江、秦京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李济江,秦京红,宫冠汝,苏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被告:李济江,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秦京红,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宫冠汝,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苏波,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济江、秦京红、宫冠汝、苏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