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蔡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蔡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9行审36号申请单位新蔡县公安局,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开元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4300。法定代表人杜玉坤,局长。被申请人新蔡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新蔡县蔡州商城市场北门。法定代表人徐靖峰,主任。申请单位新蔡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14日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于2017年3月14日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单位2017年3月14日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许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汉群审 判 员 张学荣人民陪审员 张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金 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