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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姝静与王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姝静,王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姝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杰。委托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万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姝静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812元退回李姝静。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涤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