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白某与董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董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639号申请人:白某,女,回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董某,女,汉族,1948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董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某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董某名下的现存于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拆迁办处的拆迁款58841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董某名下的现存于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拆迁办处的拆迁款58841元二、查封担保人花甲甲名下的“皖K×××××”牌号的大众汽车的产权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白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