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鲁艳香与冉丹、冉茂来、陈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艳香,冉丹,冉茂来,陈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鲁艳香,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冉丹,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巴山中路。被执行人冉茂来,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被执行人陈润海,女,193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鲁艳香与冉丹、冉茂来、陈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鲁艳香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执字第5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鲁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