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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与闫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闫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789号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男,职务经理。被告闫峰,男,具体身份不详,汉族,现住桦川县。本院受理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偿还完所欠物业费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伟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