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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72号原告:薛某,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飞,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武,系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飞、被告肖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15日经让胡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L230604-2016-00XXXX。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婚生子肖某希、肖某含归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双方位于蓝湾华府居住小区XXXX室房产归女方所有(暂未办理产权证),但是双方财产并没有完全分割完毕。2015年7月27日双方向冯某某购买了创业城XXXX室房屋,并且已经向冯某某支付了100万元的购房款,还有余下35万元购房款没有支付。在双方离婚时并没有分割此房产。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居住区X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肖某某答辩称,原、被告双方最初于2010年结婚,2013年双方在让胡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蓝湾华府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奥林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其他共同财产如存款、汽车均未分割。2014年原、被告双方复婚,婚后育有二子。2015年7月末被告将自己的奥林房屋出卖,卖房款是70万元,同时于2015年7月末、8月初购买的本案诉争房屋价款为135万元,该房款已付100万元,尚欠35万元未付,其中被告的婚前财产是70万元(出售奥林房屋的房款),又向朋友李某借了14万元,当时被告卡里有存款1万元,另有15万元是由原告出资的。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曾口头约定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包括其父亲)支付28万元房屋折价款,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中的28万元包括原告出资的15万元购房款,还包括孩子从出生时从2015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15日原告为孩子支付的各项费用及为孩子付出的精力。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薛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冯某某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创业城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610156565XXXXXX)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冯某某对其购买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居住区XXXX室房产拥有所有及处置的权利。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创业城的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冯某某也没有产权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录音光碟及录音笔录各一份(2017年1月11日原告用手机录制的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欲证明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离婚前曾在冯某某处共同购买创业城的房屋,并且原告催促被告及时与冯某某补签购房合同,及向原、被告出具100万元购房款的收条。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3、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15日协议离婚时,并未对婚内共同购买的创业城房产进行分割。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但该证据同时可以证明由于两个孩子是2015年2月16日出生,在原、被告双方离婚之时,双胞胎孩子尚未满一周岁,归被告抚养,原告不给付抚养费。从中可以证明原告所述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向家庭交纳工资是不属实的,也可以证明被告之所以给原告出具28万元的欠条,包含了15万元其出资购房款,之所以多付了13万元也是对原告极度失望,不想原告与被告及孩子之间再存在任何关系。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4、原告薛某通过名下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奥林支行的账户向冯某某账户转账凭证二页(时间2015年7月14日至10月17日),欲证明原告分11次向冯某某支付购房款共计55万元,同时还有向所雇婴嫂支付的相应工资。经质证,被告对通过原告向冯某某支付的购房款数额55万元予以认可,但是其中有40万元是被告出售婚前奥林房屋的售房款。对原告向婴嫂支付的两笔工资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肖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任某某名下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清单一页,欲证明2015年7月27日及7月29日购买被告奥林房屋的购房人任某某分别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0万元及20万元,共计70万元的购房款。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仅能证明户名为任某某的交通银行卡支出及收入的部分明细,但无法证实转出的相应款项到达了原告的名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被告肖某某名下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付流水明细原件五张,欲证明2015年7月27日被告朋友李某汇入被告名下账户14万元。2015年8月20日原、被告从原告名下工商银行奥林支行的账户内取出被告卖房款30万元,又共同存入被告名下龙江银行奥林支行账户内。2015年9月10日、9月14日、10月20日被告给原告汇入生活费共计32000元。同时可以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共同生活的费用。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被告所述的向其朋友李某所借14万元,无法从其提供的交易明细中体现出来,仅能看出2015年7月27日被告卡内曾续存14万元,但无法证实此14万元为其所述的购房借款,也无法看出此笔款项由何人存入。2015年8月20日被告卡内续存30万元,同样无法表明此笔款项由何人存入,做为何用。被告所述的2015年9月10日、9月14日、10月20日向原告转存的32000元是原告的父亲交由被告转存给原告的生活费用。被告所提供的此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述的相应购房款项的出处及对原告及其子女生活开销的款项支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李某名下在工商银行大庆奔腾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件一份,欲证明2015年7月27日李某取出5万元给付被告,该笔5万元包含在被告主张借款的14万元中,剩余9万元借款是李某现金借给被告的。经质证,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仅能证明户名为李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曾于2015年7月27日取款49900元,此笔款项的去处无法从该明细中看出,此笔款项是否到达被告手中无法证明,也无法证明此笔款项属于被告所说的借款。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开庭审理,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5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两个男孩肖某希和肖某含归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位于蓝湾华府居住小居XXXX室房产归女方所有(暂未办理产权证)。又查明,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30日原告薛某通过其名下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奥林支行卡号为6235181145900XXXXXX的账户向冯某某名下的账户分十一笔每笔5万元,共计汇入款项55万元;被告肖某某通过其名下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新潮支行卡号为6228600290XXXXXX的账户向冯某某名下的账户分九笔每笔5万元,共计汇入款项45万元。原、被告上述汇款共计100万元,在原、被告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中予以查实。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款项用购买冯某某名下位于创业城居住区XXXX室房屋,该房屋购房款共计135万元,已给付冯某某购房款100万元,尚欠35万元购房款未给付。同时原、被告均未提交与案外人冯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冯某某出具的收到购房款的收据。另查明,2013年6月10日,案外人冯某某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创业城居住区XXXX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249.68平方米,总价款为95231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位于创业城居住区XXXX室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0万元。庭审中,原告仅提交案外人冯某某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被告通过龙江银行账户向冯某某汇款100万元的银行明细清单予以证实其主张。但通过本院庭审查明,原、被告尚未与案外人冯某某签订购房合同确认双方的合同关系,亦未向案外人冯某某支付全部购房款,虽双方均认可在案外人冯某某处购买本案争议房屋的事实,但仅凭原、被告的陈述及汇款明细清单,本院尚无法确认该房屋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于法无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薛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