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善亚太五金服饰厂与上海惠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亚太五金服饰厂,上海惠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4630号原告:嘉善亚太五金服饰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大舜纽扣创业园18幢1号。法定代表人:车友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惠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泾镇9086号-106室。法定代表人:杨腰四。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亚太五金服饰厂与被告上海惠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善亚太五金服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