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行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邓继军与被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不履行出具复核事项处理意见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继军,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行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继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4日,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木材检查站执法组工作,住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陈默,局长。上诉人邓继军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林业局不履行出具复核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行初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因此,本案原告不服被告对其作出的撤销职务决定而向被告申请复核,被告未出具复核事项处理意见书,原告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邓继军的起诉。上诉人邓继军上诉称,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标准,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上诉人邓继军因不服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撤销职务决定而向被上诉人申请复核,被上诉人未出具复核事项处理意见书,上诉人因此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上诉人邓继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刘翠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