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宫清伟与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清伟,朝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941号原告:宫清伟,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朝伟,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清伟诉被告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清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宫清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清伟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杨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