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徐国英、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徐国英,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777号原告:张晓华,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徐国英,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王建华,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诉被告徐国英、王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张晓华承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