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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丽娜、吴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丽娜,吴丽琴,魏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798号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6511Y。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被告:吴丽娜,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吴丽琴,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魏邓,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丽娜、吴丽琴、魏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3元,减半收取5476.5元,由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项满春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