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三星阿兰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任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三星阿兰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任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民用科技园民营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69794102G。法定代表人:张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跃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任松,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江西三星阿兰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任松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房管、工商、车管、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的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