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湖北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合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肖志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合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肖志强,瞿会琳,徐希斌,马全坤,吴华荣,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枣阳市金鹿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86号原告湖北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水郡世家法定代表人蒋红艳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随州北郊星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志强被告肖志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瞿会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徐希斌,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马全坤,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吴华荣,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仁才被告枣阳市金鹿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枣阳市枣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瞿茂林被告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浩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合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肖志强、瞿会琳、徐希斌、马全坤、吴华荣、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枣阳市金鹿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随州合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苏功茂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雷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