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俊良与于都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良,于都县国土资源局,马石生,王联勇,曾鹏,曾广发,陈莞升,华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1行初9号原告陈俊良。委托代理人朱书泉,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勋洁,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登,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红建,系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肖香银,系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马石生。第三人王联勇。第三人曾鹏。第三人曾广发。第三人陈莞升。第三人华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良诉被告于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马石生、王联勇、曾鹏、曾广发、陈莞升、华祺祥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良负担。审 判 长 卢红伟人民陪审员 曾庆婷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