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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俊良与于都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良,于都县国土资源局,马石生,王联勇,曾鹏,曾广发,陈莞升,华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1行初9号原告陈俊良。委托代理人朱书泉,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勋洁,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登,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红建,系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肖香银,系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马石生。第三人王联勇。第三人曾鹏。第三人曾广发。第三人陈莞升。第三人华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良诉被告于都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马石生、王联勇、曾鹏、曾广发、陈莞升、华祺祥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俊良负担。审 判 长  卢红伟人民陪审员  曾庆婷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