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李澍金申请执行米雪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澍金,米雪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李澍金,男,汉族,71岁。被执行人米雪巍,女,汉族,43岁。申请执行人李澍金与被执行人米雪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澍金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李澍金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澍金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6)黑0521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月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