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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李澍金申请执行米雪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澍金,米雪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李澍金,男,汉族,71岁。被执行人米雪巍,女,汉族,43岁。申请执行人李澍金与被执行人米雪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澍金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李澍金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澍金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6)黑0521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月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