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1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黎展均与王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展均,王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5546号原告:黎展均,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华,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黎展均与被告王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及第二次庭审时,原告黎展均及被告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时,原告黎展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志及被告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展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国华归还所有大门感应钥匙、大门遥控钥匙及所有房屋钥匙、31台空调遥控器;2.判令被告王国华支付租金17000元及违约金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8日,原告黎展均与被告王国华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包含电梯停车间)的房屋交由被告王国华承租,每月租金8500元,被告王国华只交纳2016年10月18日至同年11月18日的租金。据此,原告黎展均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2017年2月13日,原告黎展均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被告王国华交纳租金至归还房屋之日止,并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017年3月3日,原告黎展均再次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没收被告王国华交纳的定金30000元,被告王国华支付拖欠租金产生的违约金(自逾期交纳租金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计至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被告王国华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返还房屋,但不同意交纳租金及违约金,亦不同意原告黎展均没收定金,同意将涉案房屋大门感应钥匙、大门遥控钥匙及31个房屋的钥匙、31台空调遥控器返还原告黎展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3日,黎展均作为出租方与王国华作为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黎展均将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出租给王国华,租赁期限2016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合同签订一天内,王国华交付30000元定金给黎展均,合同期满,双方办妥交接手续后,定金退还王国华;租金每月8500元,第四年和第五年租金为每月9350元,租金按月交纳,于当月5日前交付,逾期交纳租金的,黎展均按每日千分之二加收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可视为违约,黎展均可终止合同,没收定金,收回店铺;涉案房屋已有31台空调、31台热水器、31张床。合同还约定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黎展均、王国华均在租赁合同上签名并按指模确认。涉案房屋已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权利人为黎桐均,本院对其进行了询问,黎桐均同意黎展均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王国华。庭审中,双方确认以下事实:王国华交纳了1个月的租金;涉案房屋仍由王国华占用,涉案房屋共有31个房间,每个房间一张床,目前配备了15张床;大门的感应钥匙、大门的遥控钥匙、31个房间的钥匙、31台空调的遥控器在王国华处。黎展均称双方约定没有配备的16张床由王国华自行购买,费用从租金中扣除,黎展均对此未提供证据,王国华亦不认可。王国华称黎展均口头答应租金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计算,王国华对此未提供证据,黎展均亦不认可。本院认为,黎展均、王国华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本院予以确认。王国华同意将大门的感应钥匙、大门的遥控钥匙、31个房间的钥匙、31台空调的遥控器返还黎展均,故本院对黎展均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租金,涉案租赁物共有31个房间,但黎展均只配备了15张床,没有床的16个房间无法出租,黎展均又没有证据证实缺少的16张床应由王国华购买,故涉案房屋的租金不应按照约定的每月8500元计算,应按实际配床的房间数计算,故王国华每月应交纳的租金是4113元(8500元×15/31),王国华已交纳一个月的租金8500元,多交4387元,应自动转为下月租金,另,王国华没有证据证实黎展均同意租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涉案租赁合同的租金应从合同约定的2016年10月18日起计算,扣除王国华已经支付的租金,王国华从2016年12月19日开始拖欠租金。关于拖欠租金的违约金,租赁合同已约定,若王国华逾期交纳租金,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收违约金,现王国华拖欠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过高,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月息2%。关于定金,由于黎展均提供的床位未达到约定的数量,而王国华亦存在逾期交纳租金的问题,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黎展均不应没收30000元定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黎展均与被告王国华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自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王国华应从涉案房屋搬离,并将大门感应钥匙、大门遥控钥匙、31个房间的钥匙及31台空调的遥控器返还原告黎展均;二、被告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黎展均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租金从2016年12月19日起按4113元/月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减王国华多交的租金274元,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若被告王国华在搬离之前将租金支付完毕,则违约金只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王国华在合同解除后仍占用涉案房屋,则应支付占有使用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按4113元/月计算至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黎展均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由原告黎展均负担624元,由被告王国华负担3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宁人民陪审员  吴海生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