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士杰、桂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士杰,桂峰,黄翠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杰,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通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翠琴,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上诉人刘士杰因与被上诉人桂峰、黄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上诉人刘士杰在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缴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士杰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照上诉人刘士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士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贺 萍审判员 周超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