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贵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卿,男,1984年4月25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江苏省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卿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贵卿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会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贵卿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北关综合市场13-4号,进入被害人许某家,盗窃被害人许某白色VIVOX7手机1部、黑色中兴手机1部、绿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960元。另查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贵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被告人王贵卿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贵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贵卿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贵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贵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贵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贵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亚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