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752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22刑初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取保候审,由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四平山派出所执行。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林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为了烧马蜂窝,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使用打火机点燃干草和干树枝,焚烧筑在1株水曲柳树根下面的马蜂窝,在明知会烧毁水曲柳树的情况下,未做其他保护措施,放任火势燃烧,致该株胸径10公分的水曲柳树死亡,立木蓄积0.0345立方米。经鉴定,被非法毁坏的树木价值人民币18元。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水曲柳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非法毁坏的水曲柳树照片1张;书证被告人刘某某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每木调查表、林班小号证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批准且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树1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犯罪后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庄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