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武现臣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现臣,志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异13号申请执行人武现臣,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杨耀宗,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焱,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志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9层906室。法定代表人顾卫红。被申请追加人岳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2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武现臣与志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京0102执4514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现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岳磊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现臣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现臣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现臣撤回追加(2016)京0102执451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心阳审 判 员 田晓昕代理审判员 邱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来源: